政府信息公开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04-17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办字[2008]36号)、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涞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通系统内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交通局、交通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交通局及其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前,应当由法制办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政府门户网上公开;交通局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公开。
交通局除网上公开外,还应当以政府信息查阅点和政府信息公开栏、触摸屏或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交通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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